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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期限为一年,满一年的,应重新申请。
一、无自有住房(每月提取1500元)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途径有两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网上办结。
第一步,登录系统。
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点击首页右侧【个人网上业务平台】,选择【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点击【注册用户登录】,输入账号、密码和验证码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办理业务(未注册的用户可在登录页面办理注册开通)。
提示:个人注册仅支持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操作步骤:点击登录页面的【注册开通】,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校验个人信息,阅读并勾选确认《综合服务渠道个人用户注册协议》,填写联名卡验证信息,设置交易密码和登录密码,完成注册。
第二步,选择提取事项,录入提取信息。
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进入事项申请页面,在“基本信息”栏目下系统自动反显用户基本信息,选择【租房类型】为“无自有住房(每月提取1500元)”。“婚姻状况”为“未说明的婚姻状况”的,需选择一个有效状态。“婚姻状况”选择“已婚”后,点击“婚姻信息修改”按钮后,系统通过北京市民政系统进行校验,有记录的选择一条记录系统自动回填;无记录的,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结婚证”影像。在“房屋相关信息”栏目下,内容均置灰,无需填写。在“提取人账户相关信息”栏目下,选择【收款人联名卡银行】,系统自动反显相应的联名卡卡号。
第三步,个人授权、承诺。
阅读并勾选《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
第四步,提交申请,打印回单。
在提交成功页面,如需留存申请回单,点击【打印回单】,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如需查询业务办理机构,点击【经办网点】,点击【确定】,提取申请完成。
提示: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申请人可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在页面“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栏中,【申请进度】展示该事项审核状态,点击【查看明细】,可以查询已申请事项详情,点击【打印回单】,可以补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
第五步,查看进度。
【申请进度】为“审核已通过”的,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申请人的约定提取业务自动开通,系统每3个月将4500元(若住房公积金余额不满4500元的,以余额扣除10元的剩余金额为准)转入申请人首次支付成功的联名卡账户中。提取满一年后需重新申请。
【申请进度】为“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不通过原因。
【申请进度】为“补充申请材料”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需补充的材料及原因。鼠标左键双击该事项记录,可在补充上传影像后,重新提交。
【申请进度】为“待审核”、“审核中”的,系统未完成审核,请稍后再次查看状态。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更新申请进度。
首次提取业务办理成功后,申请人的约定提取业务自动开通,系统每3个月将提取金额转入申请人首次支付成功的联名卡账户中。提取满一年后需重新申请。
途径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第一步,提供材料
申请人因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住住房但无法提供租房合同和租房发票的,自批准之日起按每月一千五百元标准每季度提取提取一次,需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步,住房公积金柜台审核办理。
本人办理的,由本人携带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经办人办理的,经办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提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的缴存人按所在分中心规定办理。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点击【经办网点】可查询分中心及经办网点地址。
二、租赁公租房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赁公租房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途径、办理流程与上述“无自有住房(每月提取1500元)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基本一致,在“基本信息”栏目下只需将【租房类型】选择为“公租房”。在“房屋相关信息”栏目下,依次填写承租人、备案编号(选填)、月租金、租赁开始时间、租赁终止时间、租房支出(发票金额)、租赁房屋地址。需上传公租房合同原件、公租房发票原件影像。申请人若能提供租房备案编号且通过“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核验为真实的,可以不提供公租房合同和公租房发票。
选择通过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时,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租房备案编号,无备案编号的提供公租房合同、公租房发票原件,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提示: 租赁开始时间、租赁终止时间以开具的租房发票对应的租赁月份为准。
三、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房合同、发票)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房合同、发票)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途径、办理流程与上述“无自有住房(每月提取1500元)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基本一致,在“基本信息”栏目下只需将【租房类型】选择为“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房合同、发票)”。填写内容与上述“公租房”提取要求一致,需上传租住商品住房合同原件、租房发票原件影像。申请人若能提供租房备案编号且通过“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核验为真实的,可以不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租房发票。
首次提取业务办理成功后,申请人的约定提取业务自动开通,系统每3个月将提取金额(月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转入申请人首次支付成功的联名卡账户中。提取满一年后需重新申请。
选择通过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时,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房的,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租房备案编号、无备案编号的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和租房发票原件,自批准之日起每季度提取一次,月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提示: 租赁开始时间、租赁终止时间以开具的租房发票对应的租赁月份为准。
四、夫妻一方租房提取后,配偶因同一租房事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若夫妻一方租房提取后,配偶因同一租房事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方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由配偶本人或将填写完整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交由配偶方经办人,由经办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五、原有租房提取事项中断后再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人办理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经办人办理的,经办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