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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礼品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作者:admin  日期:2021/2/4 10:56:45 人气:24 评论:10 标签:
春节就要来临了,为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公司准备礼品赠送客户或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几乎是每个公司都避免不了的。那这些礼品缴不缴个税,赠送给客户与发放给员工缴纳的个税一样吗?我们今天一起学习下这个问题。

1.赠送礼品给客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为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实质上属于企业低价向客户销售产品(或服务),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赠送礼品给客户,并且赠送的不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客户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具体礼品收入的计税依据,即应纳所得税额又如何确定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所以,赠送客户礼品,赠送的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给客户的,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赠送的是不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给客户的,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并根据礼品是自产还是外购的不同,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发放礼品给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给员工的礼品,属人人有份的,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具体量化到个人的,属于由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有关回复)。
总之,赠送礼品缴不缴个税,根据赠送的对象不同,涉及的个税差异还是不小的,今天的内容你学会了吗?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期待下次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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