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德国欧洲学院招生啦!欢迎报名加入......边学习,边工作,还有去德国交流深造的机会,The opportunity knocks but once!
栏目分类

COLUMN CLASS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22层
电 话:18210604741
传 真:010-69520072
手 机:18210604741
邮 箱:235130579@qq.com
行业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发票盖章不清晰,盖了两个章怎么办?
作者:admin  日期:2021/5/8 9:16:50 人气:47 评论:10 标签:

政策明文规定:

发票这样盖章被罚1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综上可见,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正确加盖发票专用章非常重要。那么如何规范的加盖发票专用章呢?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以下5种情形!

发票专用章,
你真的盖对了吗?

1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2
自开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
代开普通发票
由税务机关在发票发票联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4
增值税电子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是可以由开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的,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发票专用章),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5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报税联等不得加盖印章。


本文网址:http://cydljz.com/Industry-problems/254.html
上一条:什么是滞留票
下一条:这10种情形直接判为D级!

更多>>评论

发表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22层 电话:18210604741 手机:18210604741 备案号:京ICP备17023926号-3 页面执行时间0.2500秒 查询数据库1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