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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享受方式
个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等业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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