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栏目分类

COLUMN CLASS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22层
电 话:18210604741
传 真:010-69520072
手 机:18210604741
邮 箱:235130579@qq.com
常见问题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印花税?增值税呢?个人所得税呢?热门问题解答来了~
印花税?增值税呢?个人所得税呢?热门问题解答来了~

企业从老板个人借款1000万元,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何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增值税呢?个人所得税呢?

1、是的,企业从老板个人借款、以及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原因是印花税…
访问量:59

标 签:

描述

企业从老板个人借款1000万元,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何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增值税呢?个人所得税呢?


1、是的,企业从老板个人借款、以及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原因是印花税法规定的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必须是借款人跟金融机构的借款。

2、另外企业从老板个人借款,若是签订的无息借款合同,在税法上,个人股东无偿提供借款给企业,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范围,因此增值税上没有风险。

3、再就是企业从老板个人借款1000万元,若是支付利息的话,需要扣缴20%利息的个人所得税,若是签订的无息借款合同,由于属于关联交易,若是没有正当理由的话,照样存在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立合同人为纳税义务人,印花税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

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

参考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本文网址:http://cydljz.com/products/468.html
上一条:增值税热门问题问答~
下一条:关于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操作疑点解答~
地址1: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22层 电话:18210604741 手机:18210604741 备案号:京ICP备17023926号-3 页面执行时间0.2656秒 查询数据库1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