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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税费问题
作者:admin  日期:2021/6/21 9:28:23 人气:58 标签:

问题描述



我公司拟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请问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专家回复



所得税: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于自然人股东,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股东,因为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法人股东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时,应就新增注册资本部分缴纳印花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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