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德国欧洲学院招生啦!欢迎报名加入......边学习,边工作,还有去德国交流深造的机会,The opportunity knocks but once!
栏目分类

COLUMN CLASS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22层
电 话:18210604741
传 真:010-69520072
手 机:18210604741
邮 箱:235130579@qq.com
常见问题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3〕7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
访问量:34
评 论:8
标 签:

描述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3〕7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支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按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12日



来源:四川税务

编辑:四川省税务局宣传中心

本文网址:http://cydljz.com/products/487.html
上一条:开发票备注区域展示内容有什么限制呢?
下一条:没有啦

更多>>评论

发表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22层 电话:18210604741 手机:18210604741 备案号:京ICP备17023926号-3 页面执行时间0.2617秒 查询数据库10次